經過數天的審議,被告Oculus與原告知名游戲發行商ZeniMax的侵權大戰第一回合落幕,以Oculus被判決向ZeniMax賠償5億美元告終。盡管Oculus公司、其前CEO布倫丹?艾瑞比(Brendan Iribe)及其創始人帕爾默?拉奇(Palmer Luckey)被悉數判罰,Oculus的母公司Facebook卻沒被直接牽涉其中。
Oculus侵權大戰打響
Oculus盜取商業秘密指控不成立
對于ZeniMax提出的“盜竊商業機密”的指控,陪審團最終予以駁回。法院對此的解釋是,商業秘密是指,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并不為他人所知曉的模式、設備或信息。原告聲稱自己的商業秘密包括以下技術:畸變校正技術;色差校正方法;重力方向和傳感器漂移校正技術;頭部和頸部的建模技術;HMD查看旁路技術;預測跟蹤技術;時間翹曲方法。
要使得Oculus盜用商業秘密的指控成立,原告ZeniMax必須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被告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或違反協定;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在商業貿易中使用商業秘密;原告遭受實質性損失。
而陪審團認為,民事訴訟中獲取勝訴只需證據優勢并非充分,但原告并無證據優勢證明被告人中的任何一方盜用商業秘密,對于Oculus對ZeniMax造成損失這一說法陪審團也沒有給予支持。
Oculus創始人帕爾默?拉奇(Palmer Luckey)
Oculus涉嫌抄襲Zenimax代碼侵權成立
所有被告都被指控抄襲了Zenimax和id Software公司的代碼而侵權。事實上,版權保護在計算機程序中很難適用,對于構思、程序的邏輯、算法、系統架構、方法、相關概念或布局等方面的侵權往往難以界定;只有當計算機程序蘊含的工作第一次“呈現”出來時才享有版權保護資格。例如,文字元素如源代碼及非文字元素如程序基礎架構、結構、順序、組織、操作模塊和人機界面都可能享有版權保護。而即便一個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元素并非都屬于原作者,其也可以被看作是原創的。因此,計算機程序著作權侵權案件需要篩選與區分計算機程序中受版權保護的元素和不受版權保護的元素,通常需要專家進行詳盡分析。
判決Oculus因侵權向ZeniMax賠償5000萬美元,陪審團的依據如下:存爭議計算機程序擁有著作權;ZeniMax或id Software對改程序擁有版權;Oculus涉及侵權。證據一與證據二較容易獲取,因為原告已為該計算機程序注冊版權,而證據三較為復雜,存在部分爭議。
為了證明證據三成立,陪審團需核實以下兩種假設。一是Oculus的確有抄襲原告程序行為,二是抄襲行為使得該代碼與原告擁有版權的代碼基本一致。當地法院采取了AFC測試(抽象過濾比較試驗)分析了Oculus計算機程序的非文字元素是否與ZeniMax或id Software受版權保護的計算機程序類似。普林斯頓計算機科學教授David Dobkin博士認為,Oculus的確從Zenimax方抄襲了代碼,陪審團最終同意了該證詞。
事實上,在陪審團裁定之前,Oculus就曾主張AFC測試是“無效的”、“違憲的”,因而在今后Oculus的上訴中,這一點或將成為關鍵。
Oculus前CEO布倫丹?艾瑞比(Brendan Iribe)
Oculus違反保密協議被判賠償2億美元
原告聲稱,帕爾默及Oculus曾與原告簽署了一份保密協議,而帕爾默與Oculus涉嫌違反了這份保密協議。對此,Oculus聲稱,Oculus并不是該保密協議簽署的一方,在Oculus成立之前,帕爾默以個人名義簽署了這份協議。
法院認為,若以下幾點成立,則可證明Oculus與這一協議有聯系。一是Oculus是帕爾默此前公司的延續(若Oculus接管了此前公司的資產,就可能要承擔此前公司的責任);二是Oculus在行動上曾踐行了這一協議;三是帕爾默在協議中確認了Oculus方需承擔的一些責任。
帕爾默和Oculus在自我辯護中采取了積極抗辯的“懈怠原則”,也就是帕爾默和Oculus需通過優勢證據證明,原告主張權利或要求賠償有一定的延遲,這一延遲毫無理由,且對被索賠方Oculus存在偏見。
而陪審團最終裁定,帕爾默的確違背了保密協議,但懈怠原則卻禁止原告對帕爾默索賠。此外陪審團也認定,證實Oculus與此保密協定有關的證據成立,因而Oculus的確違反了該協議,需向原告賠償2億美元。
Facebook保密協定侵權干擾、不正當競爭指控不成立
原告Zenimax也聲稱,Facebook對保密協定進行了干擾。若要證明Facebook的確參與干擾保密協定,則需要證明,在原告與Oculus/帕爾默間的確存在保密協定;Facebook蓄意和故意干擾保密協定;干擾行為是對原告造成損失的近因;原告遭受實質性的傷害或損失。陪審團認為原告未能完全證明以上四點要素,因而指控不成立。
原告認為,Oculus與Facebook由于違反秘密協定,侵權,盜用商標及盜取商業秘密而產生不正當競爭行為。陪審團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因商業行為而產生的非法商業傷害,與工業或商業中的誠實經營行為相違背的舉動。若要證明Oculus與Facebook的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證明其采取了違法行為并對原告造成了困擾,但原告并無實質證據,因而指控不成立。
扎克伯格
Oculus/Iribe/帕爾默虛假標識指控成立
原告認為,Oculus、帕爾默和Iribe有商標侵權行為,而他們需要證明:Zenimax擁有受法律保護商標;Oculus、帕爾默及Iribe未經其同意使用該商標,并使得謹慎的購買者或用戶也對產品的來源感到困惑。
而Oculus、帕爾默與Iribe也提出多重理由進行辯護。他們表示,已被明示或暗示允許使用該商標;Zenimax也默許該商標被使用;他們用該商標明確地描述了他們的產品和服務;“懈怠原則”禁止索賠。
然而陪審團認為Oculus與Iribe的確有故意的商標侵權行為,其辯護理由并不充分,但帕爾默商標侵權行為不成立。然而,陪審團認為Oculus、帕爾默與Iribe因虛假名稱需分別向原告賠償5000萬美元和1.5億美元。
在被判罰賠償5億美元后,Oculus公司發表聲明表示將要上訴。而原告ZeniMax也將乘勝追擊,考慮尋求禁令救濟,暫時停止Oculus Rift頭顯的銷售。事實上,這場持續數年的侵權大戰才剛剛拉開大幕。似乎 “全身而退”的Facebook事實上也因Oculus這塊“燙山芋”吃盡了苦頭。而未來的戰斗,想必雙方依舊不會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