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36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
在第一種情形下,對采購人的采購需求作出實質響應,即按采購人要求向其發出要約的供應商數量少于三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競爭,采購人無法在足夠大的范圍內獲得競爭價格的優勢。
在第二種情形下,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為。從而使招標采購過程無法繼續進行,或者直接影響到中標結果的公正性,因而也難以保證采購的質量和效益。
在第三種情形下,由于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致使采購人不能支付,因而必須拒絕所有的投標。
在第四種情形下,由于出現非采購人所能預見并控制的政策變化、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變故,采購人不再需要有關的貨物、工程或服務,或者客觀上無法進行采購,因而必須終止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法》第37條規定,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采購人通常仍然需要有關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還要繼續完成其采購活動。
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確立的優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原則和關于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適用條件,采購人仍要優先采用招標方式,即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只有在符合政府采購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規定的不適合采用招標方式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購,但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之所以要優先采用招標方式特別是公開招標方式,是因為招標方式被國際社會普遍認為能有效地促進公平競爭、節約采購費用和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也有助于實現本法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的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