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信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七部委聯合印發了《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修訂稿)》,對家電以舊換新的補貼辦法、操作流程及組織實施等內容做出了具體修改和最新規定。對于消費者重點關注的補貼種類是否擴大、補貼標準是否變化等問題,《辦法》明確指出仍按照原標準執行。
以舊換新補充規定,如果發現回收、銷售企業在家電以舊換新過程中有拒收強賣、信息錄入不及時和處理投訴不及時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或取消家電以舊換新回收、銷售資格的處罰。
據介紹,如果中標銷售企業所屬網點出現下列五種情況之一的,商貿主管部門將立即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商貿主管部門將暫停或取消其銷售網點資格。這五種情況是:要求購買人在本企業所屬網點購買新家電才及時錄入相關信息的;限定購買人選擇品牌、拒絕購買人用正規的可在全省流通的以舊換新憑證購買新家電的;要求購買人事先出示以舊換新憑證的;盜用、復制留存并主動向他人提供顧客身份資料的;對銷售的新家電未嚴格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銷售價格上將以舊換新購買人與其他普通消費者區別對待的。
此次的補充規定要求回收企業必須在收到顧客舊家電之時起48小時內準確無誤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規定還要求各中標銷售、回收企業必須在所屬網點醒目位置公布家電以舊換新服務承諾制度和消費者投訴受理電話,中標企業必須對消費者的投訴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