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唯冠”)與美國蘋果公司的iPad商標權之爭正全面升級。
在蘋果iPad商標陷入糾紛之后,中國部分地區已經對蘋果iPad的直營店和經銷商介入調查或已開始查封。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師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才元律師透露,目前還有山東菏澤、棗莊等地工商部門也在密切關注此事,準備近期對iPad的直營店和經銷商采取行動。深圳唯冠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唯冠國際”)的子公司。
工商部門封殺蘋果iPad產品的同時,深圳唯冠開始對蘋果公司進行全面反擊。獲悉,唯冠狀告深圳順電連鎖服務有限公司惠州分店銷售iPad產品侵權一案將于近日在惠州中院開庭;深圳唯冠起訴深圳國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決結果。同時,深圳唯冠在上海等地對法院申請禁售有蘋果iPad商標產品也正在展開。
如果本月29日上午8點50分在廣東高院第一法庭開庭的終審(即“二審”)沒有改變一審的原判,蘋果iPad在大陸銷售渠道或遭全面封殺,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條款,蘋果公司最高可能還會面臨超過300億人民幣的工商罰款。
二審爭議
2009年,唯冠國際在臺灣的子公司——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灣唯冠),以3.5萬英鎊向英國IP公司(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轉讓旗下的所有商標,包括“i-Pad”兩個商標。2010年2月,英國IP公司向蘋果公司轉讓了有關商標。
2010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蘋果公司和IP公司起訴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糾紛案。蘋果公司和IP公司的訴訟請求主要為判令“iPad”商標專用權歸他們所有。
該案經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已經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蘋果公司不服深圳中院判決,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訴狀,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由獲取的蘋果公司的二審民事上訴狀顯示,蘋果公司在其長達24頁的上訴狀中,主要做了7點陳述。核心內容為,蘋果方面認定,2009年IP公司相關人員與臺灣唯冠相關人員在用電子郵件溝通時,已經成立合同并實際履行,故一審判決有誤,并且蘋果認定,被告、臺灣唯冠之間存在委托關系。
深圳唯冠在二審答辯書中認為:“蘋果一方提交的‘核心’證據——所謂的電子郵件均發生在蘋果一方與本案案外人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并無我方任何授權人員的參與。從蘋果一方一審提供的、其真實性無法確認的郵件‘內容’來看,也可以看到出讓方均系指臺灣唯冠,而不是我方——深圳唯冠。”
在二審的民事上訴狀中,蘋果方面認為,一審程序錯誤,臺灣唯冠是本案的重要利害關系人,應依法追加為案件當事人。
蘋果在二審民事上訴中再次提及,雙方早前的合同成立應適用實際履行的法律規定、合同效力應適用間接代理(隱名代理)的法律規定、唯冠董事長楊榮山的行為對深圳唯冠有法律效力。唯冠在答辯狀中認為,訴訟一年半一審敗訴后,蘋果一方又突然冒出所謂的“間接代理(隱名代理)”的觀點,實屬詭辯。
肖才元認為蘋果的上訴觀點根本不成立:“蘋果早前對此案子可能出現誤判,才鬧到現在騎虎難下的局面,目前他們就想要拖延時間,好體面低成本地下臺階。”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這個案件的關鍵在于,臺北唯冠和深圳唯冠之間雖有關聯,卻并不能代表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