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唯冠向各地工商部門投訴蘋果公司商標侵權,并向上海法院提出要求發布蘋果iPad禁售令的申請,而石家莊和徐州兩地工商部門開始查扣涉嫌“侵權”的蘋果iPad商品。
就目前已有信息判研,令人匪夷所思的蘋果與深圳唯冠的商標權糾紛案,很大程度上是雙方對iPad內地商標權屬的“過度”自信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即蘋果旗下IP公司與臺灣唯冠于2009年底簽署的iPad全球商標轉讓協議,且與其簽署iPad商標權轉讓協議的是深圳和臺灣唯冠的創始人(法人代表)楊榮山,這使蘋果自信商標轉讓協議適用內地,因深圳唯冠與臺灣唯冠或唯冠國際存在委托關系。而深圳唯冠則認為,內地iPad商標的法定權屬人是深圳唯冠而非臺灣唯冠,深圳唯冠雖為唯冠國際的子公司但卻是獨立法人,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
毫無疑問,蘋果與深圳唯冠商標糾紛的焦點自然在于內地iPad商標權屬是否存在或顯或隱的委托關系,以及創始人楊榮山在與蘋果簽署的轉讓協議是否對深圳唯冠擁有的內地商標權具有效力。而若深圳唯冠與臺灣唯冠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iPad商標申請和權屬委托關系,內地iPad商標權只要為深圳唯冠擁有,那么其對商標權益的維護就具有法律正當性。
同時,蘋果與深圳唯冠就內地iPad商標權糾紛當屬合作博弈,即底線是蘋果會在內地繼續使用iPad而不會變換成其他商標,且愿意支付商標轉讓費。否則,即便深圳唯冠勝訴,若其堅持100億要價而致使蘋果在內地的平板電腦更換商標,那么iPad商標之于深圳唯冠的利益將大打折扣。
蘋果在各國同三星、臺灣宏達、微軟和GOOGLE等發起了各式各樣的專利糾紛,甚至借助專利糾紛動輒要求各國法院禁售競爭對手商品,似乎成為了智能電子行業的一種營銷策略,這實際上已超越了保護創新和知識產權的范疇,極大地抬高創新門檻,變成為智能電子商對知識產權法和各國司法資源的濫用。如蘋果選擇通用名稱式的iPhone和iPad作為商標,又如當前在知識產權方面更多強調專利保護,而在是否侵權上規范不足(同一技術創新,若兩家公司都是獨立研究而出的相近技術,但在先到先得之理念使遲后發明創新者面臨專利侵權風險)。
當前越發不合時宜的知識產權法不僅不利于知識產權之保護,還可能鼓勵先入為主者對后進者的創新阻力。因此,今后各國若能在知識產權立法領域探索和研究出如何有效識辨通用知識與專屬知識的產權邊界等的規范性標準,并借助目前電力行業的創新速度而重新考慮知識產權之保護期限,將有助于防止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之濫用,有效降低知識產權法蛻變成知識產權壟斷和遏制創新負外部性之可能,避免知識產權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