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顯示屏的包裝、標志和貯存應符合SJ/T 10463的要求。
8.1 標志
8.1.1 產品標志
8.1.1.1 應在LED顯示屏的適當位置上安裝銘牌。
8.1.1.2 銘牌須包含下列內容
a.商標;
b.產品名稱或型號;
c.生產日期;
d.制造廠名.
8.1.2包裝標志 LED顯示屏外包裝箱的標志應符合GB6388的要求
a.產品型號與名稱;
b.商標;
c.制造廠名;
d.有“向上”、“小心輕放”、“怕濕”等圖示標志,這些標志應符合GB191的規定。
e.標明產品數量、毛重及裝箱日期。
8.2 包裝
8.2.1 用符合外包裝標志規定的包裝箱包裝。
8.2.2 包裝須符合防潮、防振、防腐要求。
8.2.3 每批包裝箱中應在標定的箱中裝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裝箱單、備件附件清單及隨機的文件清單。
8.3 運輸 包裝好的產品可用任何交通工具運輸,但運輸過程應避免雨淋襲、太陽久曬、接觸腐蝕性氣體及機械損傷。
8.4 貯存 LED顯示屏貯存溫度范圍0-400C,相對濕度不大于80%,周圍環境無酸堿及腐蝕性氣體,且無強烈的機械振動、沖擊及強磁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