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法律界人士稱,iPad商標案二審只是博弈交鋒的一部分,雙方各有所需,最終走上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據21世紀經濟報導3月1日報導,蘋果公司能否搶在iPad3發布之前解決其在中國遭遇的商標爭議?2月29日的庭審仍沒有給出清晰答案。
這是蘋果與唯冠關于iPad商標連環訴訟交鋒中最為關鍵的一役。當日上午9時,蘋果、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下稱IP)與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權屬糾紛上訴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去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一審判決原告蘋果、IP公司敗訴二審的焦點在于:第一,IP公司與臺灣唯冠簽署的商標交易合同是否對深圳唯冠具有約束力?第二,商標交易過程中,臺灣唯冠對深圳唯冠是否構成隱名代理等?
對此,雙方律師展開了連番交鋒。原告方面認為一審判決存在諸多錯誤之處,并在一審的基礎上提出了“商標集體交易”、“電子郵件往來即為合同”等新概念,IP公司當初的交易經手人也作為證人出庭。庭審直到下午五點半才結束,法庭未當庭宣判。
多位法律界人士稱,二審只是博弈交鋒的一部分,雙方各有所需,最終走上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郵件證據?
“在尋求購買iPad商標的過程中,蘋果和IP公司犯了個低級錯誤。”2月29日,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執行主任馬翔對本報表示,“如果當初IP公司在交易合同中注明經手人也獲得唯冠深圳的授權,就不會有今天的麻煩了。”
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于國富也認為蘋果在收購商標時有很大疏忽,即通過IP公司收購商標的時候,沒有及時跟進要求對方提供所有商標注冊權利人的蓋章的同意書,而這個疏忽顯得比較低級。
但歷史不容假設,爭議的源頭正是這份控辯雙方各自解讀的合同。
2009年12月23日,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唯冠)與IP公司就8個國家共10個iPad商標達成轉讓協議,對價為3.5萬英鎊。該協議的簽署人為唯冠公司麥世宏和IP公司的董事Haydnwood。
但交易中的10個商標并不完全屬于臺灣唯冠,其中在中國大陸的兩個商標(注冊號分別為1590557和1682310)由深圳唯冠于2001年注冊并持有。
iPad訴訟:蘋果的“低級錯誤”?
對此,深圳中院的一審判決認為,深圳唯冠與臺灣唯冠是不同的獨立法人單位,授權訂立商標轉讓合同以及最終訂立合同的只有臺灣唯冠,因此駁回了蘋果和IP公司的訴求。
在2月29日的二審中,蘋果和IP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矯鴻彬稱,深圳唯冠參與了iPad商標談判的過程,只是最后以臺灣唯冠作為簽訂協議和收款的主體,并稱此舉是為了逃避債權人的監管。
提到此不得不回溯整個iPad商標轉讓交易的過程。綜合一審判決書和二審雙方提交的證據等材料,揭示的大致脈絡是:2009年8月,IP公司的員工Jonathan首先與唯冠英國子公司的員工TimothyLo接洽,提出購買所有唯冠IPAD商標的意向;TimothyLo隨后讓其與唯冠的中國同事直接溝通;2009年10月22日,一個叫做“HuiYuan”的人,以深圳唯冠的郵箱系統與IP公司繼續溝通,并表示愿意接受3.5萬英鎊的報價;HuiYuan此后還向IP公司確認了擬轉讓商標的“所有已注冊國家的證書副本”。
對于HuiYuan,一審判決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其對應于哪個自然人,即使HuiYuan是深圳唯冠的職員,但是原告也沒有提交任何有關深圳唯冠授權其處分商標的證據。
原告在二審中舉證認為,HuiYuan確有其人,中文名為袁輝,是深圳唯冠的法務專員,其與IP公司通過大量電子郵件往來,就商標買賣范圍、價款達成一致,已構成合同法規定的邀約承諾。
蘋果、IP公司的代理人據此認為,袁輝與IP公司的郵件往來本身已經構成合同的要件;同時稱,這也表明臺灣唯冠與IP公司簽訂的交易合同,對深圳唯冠具有約束力。
當然,深圳唯冠對此并不認同。深圳唯冠的委托代理人、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才元反駁道:袁輝使用了深圳唯冠的郵箱,但談的是臺灣唯冠的事情,有違常理;而且郵箱本身只是企業業務往來便利的工具,不能被認為是法律上獲得授權的證明。
他還例舉雙方往來的多個郵件稱,袁輝在郵件中有清晰的提示:除非有另行證明或授權,郵件的內容不能代表公司的立場。
肖才元通過例舉雙方往來郵件稱,IP公司在郵件中曾多次作出“要求簽署書面協議”、“準備書面協議”、“準備了簡單協議,要求授權簽署”等表述,因此原告代理人將郵件往來內容視為合同,是違背事實的。
集體合同?
原告代理人認為,IP公司向唯冠購買iPad商標的交易,屬于集體交易,其擬購買的是唯冠集團在全球持有的所有iPad商標,袁輝在回復中承諾轉讓的也是全部的商標。
原告代理人稱,臺灣唯冠簽訂的書面協議適用于深圳唯冠,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涉及兩個以上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與債務按份承擔,深圳唯冠作為代表談判的時候,回復的是集體承諾。因此,深圳唯冠對其兩商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楊榮山批示簽呈報告不但是對臺灣唯冠商標進行處理,而且包含了深圳唯冠申請的兩個商標,隱名代理在合同事實上是非常清楚的”。
此外,臺灣唯冠與IP公司最終簽署的轉讓合同中的簽名人麥世宏,擁有多重身份,在臺灣唯冠、深圳唯冠以及一家獨立商標事務所中都有任職。臺灣唯冠的法定代表人楊榮山,同時也是唯冠控股和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
在庭審中,矯鴻彬還打了一個比喻,稱楊榮山就是唯冠集團的大腦,深圳唯冠是唯冠集團的左手,臺灣唯冠是唯冠集團的右手,“怎么可能把東西從左手交到右手,而大腦卻不知道呢”?
被告代理人、肖才元律師則認為,所謂集體交易、間接代理是原告方繼表見代理、隱名代理后,又一誤導行為。
肖說,間接代理的問題是對方的狡辯。從2010年2月發生糾紛到一審結束后都沒有這個提法,現在才提是因為上訴人意識到不構成表見代理;而且本案間接代理也是不成立的,間接代理是委托人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商標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協議,要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任何國家采用的都是實名制,不可能采用間接代理形式把深圳唯冠的商標給臺灣唯冠轉讓給IP申請發展公司,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此外,肖才元表示,中國法律并沒有所謂集體交易的規定,反而明確提出,企業集團不能訂立經濟合同,只有集團中的子公司等才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泉稱,在二審中,蘋果方面提出的集體交易在中國法律上沒有這個概念,蘋果方面根據是合同法的402條的隱名代理,依據還不是很充分。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張玉瑞指出,雖然有人指出雖然協議只有臺北唯冠的簽字,但由于楊榮山的三重身份,應當視其代表了深圳唯冠的簽約授權。不過根據世界各國公司法的一致規定,分公司與母公司是一個整體;而子公司之間、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都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身為子公司的臺北唯冠,不能給同是子公司的深圳唯冠設立合同義務。
劉春泉也表示,“核心問題是在原來的購買協議上并未出現深圳唯冠的名義主體,所以蘋果需要證實楊榮山是以深圳唯冠名義簽訂的,這中間缺少了這一環。”
“從統計學角度來看,二審的改判率很低”,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于國富認為。
于認為,如果二審維持原判,蘋果將退出中國市場或改名,一旦蘋果把它的產品和iPad商標切割開,唯冠手頭的商標價值就不大了。唯冠最優方案就是把這個商標以蘋果接受的最高價格賣出。張玉瑞則說,雙方都有談判的資本,和解的可能性占百分之七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