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法律界人士稱,iPad商標案二審只是博弈交鋒的一部分,雙方各有所需,最終走上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據(jù)21世紀經(jīng)濟報導3月1日報導,蘋果公司能否搶在iPad3發(fā)布之前解決其在中國遭遇的商標爭議?2月29日的庭審仍沒有給出清晰答案。
這是蘋果與唯冠關于iPad商標連環(huán)訴訟交鋒中最為關鍵的一役。當日上午9時,蘋果、IP申請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IP)與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權屬糾紛上訴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去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一審判決原告蘋果、IP公司敗訴二審的焦點在于:第一,IP公司與臺灣唯冠簽署的商標交易合同是否對深圳唯冠具有約束力?第二,商標交易過程中,臺灣唯冠對深圳唯冠是否構成隱名代理等?
對此,雙方律師展開了連番交鋒。原告方面認為一審判決存在諸多錯誤之處,并在一審的基礎上提出了“商標集體交易”、“電子郵件往來即為合同”等新概念,IP公司當初的交易經(jīng)手人也作為證人出庭。庭審直到下午五點半才結束,法庭未當庭宣判。
多位法律界人士稱,二審只是博弈交鋒的一部分,雙方各有所需,最終走上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郵件證據(jù)?
“在尋求購買iPad商標的過程中,蘋果和IP公司犯了個低級錯誤。”2月29日,全國律協(xié)知識產(chǎn)權專業(yè)委員會執(zhí)行主任馬翔對本報表示,“如果當初IP公司在交易合同中注明經(jīng)手人也獲得唯冠深圳的授權,就不會有今天的麻煩了。”
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于國富也認為蘋果在收購商標時有很大疏忽,即通過IP公司收購商標的時候,沒有及時跟進要求對方提供所有商標注冊權利人的蓋章的同意書,而這個疏忽顯得比較低級。
但歷史不容假設,爭議的源頭正是這份控辯雙方各自解讀的合同。
2009年12月23日,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唯冠)與IP公司就8個國家共10個iPad商標達成轉(zhuǎn)讓協(xié)議,對價為3.5萬英鎊。該協(xié)議的簽署人為唯冠公司麥世宏和IP公司的董事Haydnwood。
但交易中的10個商標并不完全屬于臺灣唯冠,其中在中國大陸的兩個商標(注冊號分別為1590557和1682310)由深圳唯冠于2001年注冊并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