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的特點及發展現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戶外LED顯示屏廣告在各地越來越多,其中既有廣告經營者設置大型電子顯示裝置,用以代理發布戶外廣告;也有廣告主直接在經營場所內外自行設置小型電子顯示屏,用以發布自己的產品及服務信息。以江蘇省海門市城區為例,廣告經營者設置的大型戶外電子顯示裝置有3處,都位于城區中心位置,生意興隆。而廣告主自行設置的小型戶LED顯示屏數量猛增,從去年底的60多塊快速增加到目前的160多塊。在城區一條不足2000米的商業街上,就有各種規格的小型電子顯示屏近80塊,每天播放的廣告數量相當多,內容也很豐富。
從此類廣告的載體形式看,目前用于發布戶外廣告的電子顯示屏種類很多,有液晶顯示器、大型液晶電視機、LED發光組件等。電子顯示屏其實就是電腦的顯示屏,通過數據線方式或者無線通信方式與電腦連接,只要在電腦中進行簡單設置,就可以用來發布廣告內容。
從此類廣告的成本看,戶外電子顯示屏的價格較為便宜(一臺可以連接電腦的大型液晶電視機不足萬元),安裝簡單,而且廣告主可以很方便地隨時發布或者調整廣告內容。
從此類廣告的發布地點看,有直接安裝在經營者店鋪門牌處的,也有將液晶顯示屏、液晶電視機等安裝在室內,再通過店鋪玻璃向外展示和宣傳產品及服務的。此類廣告發布的形式也很多,既有電視廣告片,也有流動字幕等,可謂形式多樣、變化多端。
加強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監管的兩個重點
依照《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以電子顯示裝置為載體的廣告的,應當向工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但從現狀看,對于此類廣告宣傳行為,工商機關除了能夠對廣告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監督管理之外,對廣告主利用自行設置的電子顯示屏發布廣告的行動及其發布的內容很難做到監管到位。
筆者認為,工商機關應把握好兩個重點。
一是創新戶外廣告登記的申請方式。
目前,戶外廣告登記的申請,仍然由廣告發布者向工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由工商機關審核材料及廣告內容,然后給予核準登記。這種申請方式與經濟發展尤其是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的發展形勢不相適應。工商機關應及時推行網上申請制度,讓廣告主能夠在生產經營之余進行即時申請,而不必受時間、空間限制;同時,爭取在較短時間內完成受理、審查和核準工作,及時予以行政許可或者告知不予行政許可及其理由。
還有一種方式是備案登記。由安裝戶外LED顯示屏的經營者事先到工商機關備案,以便工商機關及時掌握轄區動態及基礎數據。如果是信用度較高的經營者,還可由其采用電話、網絡等方式提出申請,由監管執法人員在巡查中實行上門備案。對于不涉及商品功能、價格內容的公告、告示,工商機關可不予登記。
二是適當下放廣告審核權限,加強與基層工商所的溝通。由于戶外LED顯示屏廣告的特殊性,巡查人員不可能對每條廣告的內容做到隨時監管,可以根據轄區實際,科學制定抽查計劃。在查處違法發布廣告行為時,應注意事前取得關于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的證據,然后對電腦主機儲存的廣告內容進行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