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國慶節,山西運城的姚先生購買了一臺9000元的日立等離子電視。誰知好景不長,半個月不到等離子就沒信號了。姚先生在第一時間報修,日立維修工上門檢測后確認了故障,并于2007年10月中旬同意換新機。轉眼,一個多月過去了,可姚先生至今還沒等到更換的新機。期間,姚先生多次催促日立、蘇寧售后,雙方一會兒說缺貨,一會兒又稱路途遠運輸不方便,始終沒有一個明確的答復……
投訴信原文如下:
2007年10月1日購買了一臺日立E42 101C等離子電視,在山西運城使用。回家后就無法正常使用,本人打了半個月電話,廠家售后10月中旬確認屬質量問題,同意換機處理,但換機事宜一拖再拖,開始說廠里沒機子,又說路程運輸遠,總之尋找各種理由,近兩個月事情沒有任何結果。
11月16日廠家太原辦打電話說機子到了太原,上個星期一定到,但到星期五又打電話說星期六到,星期六說星期天,星期天說今天早上(星期一)10點到。今天早上10點說貨運上出了問題,貨發到了呼市,以后再無回音……
瞞天過海,都是理由!1、要求盡快換機;2、補償兩個月因電視機質量問題造成的所有與廠家有關的電話費損失;3、負擔電視款產生的兩個月利息;4、要求廠方上門道歉。
投訴人要求:盡快更換新機并賠償!
王博士觀點:
因等離子電視不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范圍內,因此,姚先生的問題只能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因姚先生在購機15天內就報修過等離子,因此,姚先生的情況符合換機條件,可要求蘇寧或日立售后更換新機。如今,雖然《消法》并未明確限制更換新機的時間,不過蘇寧和日立方面理應多為消費者考慮考慮,提高工作效率,早日讓姚先生用上正常的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