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王先生購買了一臺“上廣電”50英寸等離子彩電,購買價格為4萬余元。然而不到一年的時間,電視機就“犯毛病”了,屏幕上一條黑一條白的,讓他無法正常收看。王先生打電話給銷售商后,維修部也數次派人來修,可都沒有效果。隨后,王先生又與“上廣電”的生產廠家經過了多次聯系,該廠家口頭答應給予調換,但一直未能兌現。這么等啊等,王先生一等就是4年之久,卻沒等來最后滿意的答案。
消委調解:
和王先生漫長的等待相類似,糾紛調解過程也是反反復復,一波三折。
據鹿城區消費委介紹,在該起糾紛的調解中,由于消費者對該彩電在四年過程中的維修記錄,不能提供任何相關書面憑證,同時也沒有書面證明廠家承諾給予調換。因此造成了調解過程的復雜。
最后,鑒于對該起消費糾紛事實的基本調查結果,該廠家答應對該“故障不斷”的彩電給予調換,但是廠里現已沒有以前同規格的50英寸彩電的存貨,只能答應更換40英寸的“上廣電”等離子彩電。對此,消費者最后同意該調解結果。
小新說法:
消費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據理爭取。對一些存在售后服務不到位的商家,不能選擇一味等待這種被動的方式。作為生產者和銷售商,更要以誠信為本,誠實地做好維修記錄,履行“三包”規定,履行自己的承諾,否則搬起石頭后砸到的終將是自己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