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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一標準,凡在主城區內設置戶外廣告或店招等,都必須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廣告形狀、規模、色彩、圖案等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消防、安全等正常功能的使用;廣告用字必須規范準確,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使用的字母、符號、計量單位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提倡使用霓虹燈
在戶外廣告制作工藝上,標準要求鼓勵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廣告畫面材料提倡使用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亞克力等發布廣告;廣告燈光提倡使用霓虹燈、LED發光二極管,燈箱廣告應當使用內置光源。
標準要求,位于主城區商業中心區的戶外廣告,應以通透式霓虹燈廣告、立體廣告為主,宜采用近人尺度;對外交通道路、場站周邊:可采用噴繪、霓虹燈廣告,應突出夜間景觀效果,廣告尺度可適當放大;重點街道兩側的廣告宜采用噴繪、霓虹燈廣告;開發區道路兩側的戶外廣告應體現現代科技氛圍,以霓虹燈廣告、立體廣告和電子屏為主,運用新材料、新技術,展示高新技術成果。
廣告不能影響城市功能
根據規定,在市城區設置戶外廣告時,還禁止在國家機關、重要標志性公共建筑、醫院、學校、圖書館、風景名勝點的控制性地帶,以及交通信號設施、道路隔離欄、交通標志牌、交通指路牌、道路綠化隔離帶、道路、橋梁、隧道收費口的防撞墻等設施上面設置戶外廣告。在設置戶外廣告時,不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避免引起視線混淆。同時,公交站牌、消防栓、電話亭等設施周邊10米范圍內,以及人行天橋落地扶梯、過街地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費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車流出入口半徑5米范圍內也不能設置戶外廣告。
根據規定,如果設置的戶外廣告妨礙生產或市民生活,損害城市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如放置于建筑屋頂等也將被禁止;在建筑物上設置的戶外廣告, 不得遮擋窗口和建筑物的主體肌理和整體造型。同時,新的戶外廣告技術標準也對城市綠化景觀進行了保護,依附于行道樹或者影響行道樹生長的;影響綠化植物生長的;直接遮擋綠化景觀的戶外廣告將被禁止。
廣告要美觀協調
如今在主城區的一些人行天橋上,設置了大量戶外廣告,這些廣告不僅簡陋,還大大高出了橋體護欄,這種情況從現在起也將被禁止。根據規定,在人行天橋設置的廣告,應采用立體的通透字體霓虹燈形式或燈箱廣告,不得采用閃爍光源形式;廣告設施上端不得超過橋體護欄上邊緣,下端不得低于橋體實體部分底邊,做到均衡協調。同時,從現在開始,店招店牌廣告宜在一層以上二層窗戶線以下設置,其底沿離地面不得小于2.4米,凸出墻面的距離不超過0.5米;店招店牌還應當采用霓虹燈、亞克力、軟體噴繪內光源燈箱,不得設置外光源簡易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