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海索廣映像公司日前向國家質檢總局遞交了召回報告,稱因電視機絕緣性能不達標,將從4月8日起召回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間生產的7038臺索尼液晶電視機,涉及的產品型號包括KDL-40CX520和KDL-46CX520。
據了解,這次召回范圍內的電視機,由于電源板部位使用的防震材料在高溫、高濕和長時間使用等極端條件下,其絕緣性能有可能達不到索尼的設計要求,當接觸到產品的金屬部分或者與之連接的外部設備金屬部分時,個別用戶可能會感覺到輕微的刺激感。
上海索廣還承諾對召回范圍內的電視機進行免費的檢查、維修。索尼此次主動召回缺陷產品與以往外資品牌對待召回的態度上可謂大相徑庭。此前,因我國的缺陷產品追究機制不完善,消費者沒少在這方面吃虧。
豐田召回門、飛利浦咖啡壺、三星冰箱召回等事件莫不如此,外資品牌在產品召回上,對中國消費者和西方等國家實時“雙重待遇”,我國的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境地,維權困難。
2010年7月初,國務院法制辦發布了《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履行召回義務,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并配合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
家電生產廠商如果存在未按規定實施產品召回、不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拒不配合缺陷產品調查等行為,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還規定,家用電器生產者在我國境內的召回措施需與境外相當。
可能有人認為3萬元的罰款對大企業來說太少,不能起到懲戒作用,但筆者認為,對于家電召回制度來說,罰款只是一個輔助手段,而并非目的,如果有企業因為違法召回條例而被罰款,那損失的就是企業信譽度,這對一個企業的影響恐怕遠遠高于3萬元。此次索尼主動召回缺陷電視機未嘗不是因為我國家電召回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