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家電行業中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實施。不過,《辦法》為進一步改進制度預留了彈性的調整空間,時至今日這一空間仍未開始利用。這種現象可能在8月后有所改變。據了解,《辦法》實施一年后將有望迎來首個“減征”升級版,相關的方案已在討論、完善之中,而方案的定稿將于8月中旬上交發改委。
預留的調整空間
“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補貼資金的實際需要,在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基金征收標準。”
上述文字出自2012年7月1日實施的“辦法”第七條。一年來,這項在制造企業的年報中尋而不見、在消費市場中毫無察覺、在拆解產業尚未裨益到任何企業的政策,卻在時刻影響著家電企業的成本。
而且這是一個統一的“辦法”:“四機一腦”制造商分類將費用流入“基金池”,基金池內的資金再統一流入拆解企業;對于同品類制造企業的征收標準是統一的(彩電13元/臺,冰箱12元/臺,洗衣機、空調7元/臺,電腦10元/臺),對于拆解企業的補貼標準也是統一的(彩電、電腦85元/臺,冰箱80元/臺,洗衣機和空調35元/臺)。
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引起了部分業內人士的質疑。一家家電企業的技術負責人稱,該企業在產品的綠色設計上付出頗多,但基金的征收標準卻與其他企業一樣。事實上關于“是否應對制造企業差異化對待”的爭議甚至在辦法實施之前就已經火熱,而“辦法”也早已為“差異化”預留了一定空間。
“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對采用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以及使用環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可以減征基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大有可為的“第十一條”
目前,發改委、財政部已針對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展開了一系列的研究,其中已委托中國家電協會就“減征”成立項目組,調研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具體方案。該項目的負責人之一——中國家電協會標準法規部萬春暉主任說,回收處理基金是一個政府性的基金,基金征收、補貼和管理的主體為國家相關管理部門,但同時,基金征收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適時進行,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可以貢獻意見和建議。
在針對相關企業的調研中項目組發現,生產企業和處理企業均認為應當制定綠色征收標準,實施基金減征,以提高材料的再生利用率、最大限度實現資源化。但調研同時發現,生產企業要想設計、生產符合“第十一條”的產品還面臨著一些瓶頸。
“企業生產第十一條產品,主要依靠企業自身的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因產品成本增加,導致市場競爭力降低,企業經營受到很大的影響。如果國家遲遲沒有基金減征等獎勵政策,將會使企業積極性受到很大制約”,萬春暉說,“同時,替代技術不成熟、認證測試費用高、客戶認可‘第十一條’產品需要較長時間的市場培育等因素也在制約著企業設計生產‘第十一條’產品。”
可供參考的一些非完善經驗
不過,我國的臺灣地區以及歐盟、英、美等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有一些基金減征的經驗可供參考。
據了解,2012年12月10日,臺灣地區相關部門發布「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公告中對符合節能要求的電視等產品征收優惠的綠色費率,該費率為一般費率的70%。歐盟曾先后于2003年2月及2012年7月公布WEEE指令和WEEE2指令,規定“成員國應鼓勵考慮和有利于報廢電氣電子設備及組件和材料的拆解和回收再利用”、“可以根據……回收利用難易程度制定差異化的收費標準”。
中國家電協會秘書長徐東生指出,基金減征涉及到相關企業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我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的完善,因此“非常的重要”。但目前在國際上關于基金減征還沒有非常完善的案例可供參考,主要還是得依靠自身的摸索。
減征如果施行,可能出現的未來……
萬春暉說,我國回收處理基金的國家管理框架已經基本形成,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目前階段,我國對完善回收處理體系的探索仍處于初級階段。
她認為,基金如能減征無疑能夠推動回收處理體系的發展。“從長期看,政府實施基金減征,引導了產業的發展方向;從近期看,基金減征會推動企業在產品開發時主動按其要求進行設計生產,同時利用減征資金可以較好的抵消或部分抵消綠色設計成本的增加,并可提升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但擔憂的聲音也同樣纏繞著基金減征后的未來。
2012年6月底,在“辦法”即將實施之際曾有業內人士預計稱,“基金年征收規模有望達到30億元”,但據一位知情人士向記者透漏,“辦法”實施一年來,基金池內的資金遠未達到該數值。
雖然如此,但基金池依然難以實現收支平衡,資金還未補貼出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據此猜測,減征方案的實施也許正是因為征收了基金卻補貼不出去,基金池未能實現既定的收支平衡。
基金不能補貼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回收拆解企業“無米下鍋”,無數的游商小販搶奪了拆解正規軍的口糧。因此有業內人士提出疑問,在回收企業開工不足時減征基金,是不是意味著在回收產業景氣時還需要再次調整,加征費用以滿足基金池的收支平衡?
更為普遍的觀點是,基金減征是一個非常好的機會,但這“并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
一個半月以后,一份基金減征的方案將出現在發改委相關領導的辦公桌上,雖然無數人曾為之付出過心血,但可預見的是,它絕不會是“第十一條”一勞永逸的最終注解,改變仍將發生,而且不會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