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應該注意的是:⑴不能貪小便宜;⑵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主動問清楚相關問題;⑶在購物或接受服務時,一定要索取發票;⑷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
三、“店堂廣告”要細看
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要留心各商場推出的“店堂廣告”。商家廣告中多有“買二贈一”、“全場滿1000返100”“買十贈一”等促銷類文字,還有一些不起眼的提醒:“最終解釋權歸本商場”、“僅限100臺”等。商家廣告總是把一些限制性條款寫得比較小,位置不醒目,消費者看廣告一定要仔細。如果最后產生糾紛,這些“店堂廣告”就成了商家免責的依據。當然,如果經營者“店堂告示”的規定對消費者不合理,這種促銷廣告就是無效的。
四、購物憑證需保留
部分消費者選購家電產品付款后,很少有人用心保留憑證。如果出現問題,無法提供正式發票的話,要求廠方履行自己的諾言,想要免費更換家電產品零件是不可能的。在保修期內,家電維修人員以正規發票進行免費維修,沒有發票的話,就證明不了自己的產品,那么維修人員會進行收費維修。
相關業內人士表示,在他們處理的家電產品消費糾紛中,時常會遇到因消費憑據丟失而造成糾紛無法處理的情況。還有一些消費者則是在消費時,或是圖便宜不要發票,或是開具了其他商品名稱,一旦權益受損,因缺乏充足的證據,使自己陷入被動境地。
因此,消費者要多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在購買家電產品時要保留發票、“三包”憑證等,而且上面不僅要有購物時間、地點、經銷商名稱等重要信息,對于企業的額外承諾和消費者的特別要求,也應進行特別標注。
五、細數合格商品身份要件
⑴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⑵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⑶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⑷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⑸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