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家電消費網獲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樂視智能電視侵犯消費者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駁回被告樂融公司的上訴,判令樂融公司對判決生效之日起銷售的智能電視設置開機廣告一鍵關閉功能。
據了解,2019年7月起,江蘇省消保委開展針對智能電視開機廣告專項整改行動,對存在開機廣告且不能關閉的七家智能電視品牌企業(海信、小米、創維、夏普、海爾、長虹、樂視)進行長達一年的約談、跟蹤和監督,要求企業提供開機廣告“一鍵關閉”功能,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
江蘇省消保委發現,盡管樂視電視所在的樂融公司表示做出了整改,但不符合整改要求:要求是開機廣告播放同時提供一鍵關閉功能,即開機廣告播放時可以立即關閉、隨時關閉,但樂融公司提供的一鍵關閉功能,是在15秒開機廣告剩余最后5秒時才彈出,也即開機廣告播放10秒后消費者才能關閉。
江蘇省消費者認為,樂視電視所屬企業樂融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簡稱“樂融公司”)未能積極整改,故于2019年12月12日,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2020年11月,南京市中院一審宣判,樂融公司智能開機廣告侵犯消費者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考慮到樂融公司以前銷售的老舊機型受技術限制等原因,判令樂融公司對判決生效之日起銷售的智能電視設置開機廣告一鍵關閉功能。
樂融公司隨后上訴稱,樂融提供了可選擇設置全家福、旅游照片等作為開機視頻或觀看電視廣告的功能,且提供一鍵關閉功能,已經充分保護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并且,《廣告法》第43條(又稱“垃圾廣告”條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向其發送廣告等)明顯落后于社會生活實際情況,一審法院無視智能電視產業的發展現狀和客觀情況,適用該規定處理對樂融公司過于苛刻,導致利益嚴重失衡,系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爭議焦點遂集中在兩處,一是樂融公司銷售的智能電視在播放開機廣告時為消費者提供照片、視頻、及開機廣告等可供選擇的服務,是否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二是樂融提供的一鍵關閉功能是否符合《廣告法》規定。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江蘇省高院援引《廣告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也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認為,法律并不禁止廣告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消費者推送廣告,但應當保障消費者的拒絕權(選擇權),上述規定已經充分考慮互聯網特點,平衡了廣告經營者的商業利益、信息流通利益和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