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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約定”難執行
不過從上面的投訴中也反應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出現壞點卻難以理直氣壯地讓商家或者廠家退貨,問題一下子又聚焦在壞點的數量和出現在的區域問題上,究竟有幾個壞點算是質量問題?又是哪一區絕對不允許出現呢?
2006年4月份由國家信息產業部頒布的標準編號為SJ/T 11343-2006的《數字電視液晶顯示器通用規范》中對于像素缺陷(壞點)的界定和要求。首先來解釋一下屏幕的A、B區,A區是指位于液晶電視屏幕中央,高度和寬度是屏幕高度和寬度一半的區域,除了A區以外的區域就是B區。規定中要求:對于不熄滅缺陷點(即亮點),液晶電視A區里面不允許有任何的白色或者綠色發光點,最多允許有1個紅色、藍色或其它色的發光點;整個屏幕內允許最多有兩個亮點,但是在屏幕上任何的1/9屏高和1/9屏寬的區域內不允許同時有2個或2個以上的白色或者綠色發光點(注:意思是說兩個白色或者綠色的壞點間的距離要是靠得太近的話也是屬于不合格屏)。而對于不發光缺陷點(暗點),要求在液晶電視A區范圍內不能多于兩個,在整個屏幕內不能多于8個,并且在屏幕上任何的1/9屏高和1/9屏寬的區域內不允許同時出現2個或2個以上的白色或綠色不發光點。
可以看出對于液晶屏壞點的界定是相當明確和詳細的,但這個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規定只是一個電子行業推薦性標準,并不屬于國家強制執行之列,可以稱之為“君子約定”。標準擺在這兒了,你廠商是否采用符合上述標準的液晶面板完全則屬于企業個體行為,根本就不受國家權威部門的監管。于是這才有了上面夏普工作人員聲稱“夏普的規定是壞點30個內都是正常的”的說法。沒有強有力的政府法律法規作為后盾撐腰,如此一來,難怪消費者維權如此艱難,也可理解廠家敢于對“上帝”不理不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