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發布《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履行召回義務,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并配合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家用電器生產者在我國境內的召回措施需與境外相當。未按規定實施召回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規定實施后,將填補我國家用電器行業召回制度的空白。
3萬元罰款被指力度不夠
《意見稿》出臺后,對于違反規定僅處于3萬元以下罰款,許多人表達了不同的看法。大部分的網友認為3萬元的罰款對于一個家電企業來說處罰力度不夠,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更有不少消費者擔心,企業很有可能寧愿罰3萬元也不愿召回,畢竟召回成本是3萬元罰款的數十甚至數百倍。
有律師也認為,家電召回規定的實施將填補我國家用電器行業召回制度的空白,但對于家電生產企業來說,行政處罰最高3萬元的額度成本偏低。凌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子文建議,應該加大處罰力度,甚至不應該設置處罰的上限,最好應該參照產品的銷售數量,以及產品的總價計算處罰的金額,這樣才能夠促使生產企業遵守召回規定,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家電行業專家劉步塵向信息時報記者表示,現在一臺電視單價就上萬元,如果出了問題僅僅是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根本不具警示作用。“不召回的代價很低,企業可能寧愿挨罰款也不去召回。”他認為,至少是50萬元以上的罰款金額,才足以對企業起到“懲戒”作用,而不單單是“警告”。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副主任吳景明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認為,最高3萬元的處罰對于家電生產企業來說違法成本太低。
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
如今對于一個家電企業,單間家電價格達到幾萬元的情況下,3萬元的罰款確實嫌少,并不能對一個企業起到懲戒作用。但是,在現在資訊發達的時代,一旦家電產品出現大批次的質量問題,想遮蓋事實、隱瞞不報是不可能的,企業主動召回還好,一旦拒不召回,要靠政府部門處于罰款,不論這個罰款是3萬還是其他的數額,對企業聲譽都是一個致命的打擊。
因此,對于家電召回制度來說,罰款只是一個輔助手段,而并非目的。企業為了品牌的長遠發展一定會履行這一義務,而且越大的企業會越重視其品牌聲譽。如果有哪個企業因為違法召回條例而被罰款,那損失的就是企業信譽度,這對一個企業的影響遠遠高于3萬元,甚至會遭到消費者的集體抵制。
中國電子商會副秘書長陸刃波表示,草案中雖然對違規企業罰款限定在3萬元以下,但罰款的數額并不是重點,罰款多少僅僅是監管的一種方式,召回條例本身將促進家電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使企業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監管,促進家電企業自身進步,使家電生產企業達到良性發展的目的。
格力電器新聞發言人望靖東表示,實施產品召回體現了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處罰的金額應對企業起到一個警示作用。處罰的金額不論多少,對生產者信譽度的損害都是無價的。生產者不會因為處罰的金額低而去犯險。企業需要的是自律與自覺,不能單靠召回制度來約束。規定的出臺,可推動家電行業的健康發展,對企業和消費者來說是雙贏的。
所以,作為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的違規罰款,其數額并不值得認真計較,特別是對于家電行業召回制度還是第一次制定,完全可以等施行之后看成效如何。其實在2004年出臺的汽車召回規定中明確,最高處罰金額也為3萬元,但召回制度還是對企業起到很大的監督、監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