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發布《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履行召回義務,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并配合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這意味著質量投訴一直以來都位居前列的家用電器在中國將首次被列入召回產品范圍。
同時,新規規定,針對跨國公司的產品,召回行為要一視同仁,不能再借口召回政策缺失對消費者內外有別。家電生產廠商如果存在未按規定實施產品召回、不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拒不配合缺陷產品調查等行為,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缺陷產品追究機制還相當落后,在此之前,只有汽車、玩具、食品、藥品等幾個門類實行召回制度,即便有制度規范,由于目前我國相應的市場監管體系、法律制度都不夠完善,消費者為了能夠實現“被召回”往往還要經過一番“奮斗”,不管是今年年初的豐田召回門,還是引發消費者訴訟的惠電腦顯示屏事件,都是如此。
最讓消費者不能接受的是一些外資品牌在召回措施上對中國消費者和國外消費者的差別化規定。這種“厚此薄彼”使消費者產生的不滿情緒甚至超過了產品缺陷本身。
比如去年飛利浦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的咖啡壺,在美國、加拿大市場就可以進行換機處理,而中國的消費者就只能維修不能退換。還有前段時間宜家在北美召回的存在安全隱患的窗簾,在國內僅僅貼了黃色警告的標志,仍然繼續銷售打折促銷。
又如,去年底韓國三星冰箱宣布在中國召回6個型號的32000臺存在爆炸隱患的對開門冰箱,此舉被稱作是中國首宗大家電召回案例。不過這一召回的正式公布比三星在歐美及日本的宣布時間整整晚了十天時間,其間中國三星方面對于是否在中國地區召回也一直沒有明確說法,最終在中國消費者和媒體的強力督促中,中國三星才決定給予中國消費者同樣待遇。
并不是我們消費者比別國消費者低了幾等就要被實行“雙重待遇”,就是因為我們國家在上述領域監管和法律的缺失,把我們的消費者放到了弱勢境地,讓別人覺得我們“好欺負”。
而本次《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家用電器生產者在我國境內的召回措施需與境外相當。這就要求境外企業在召回行為要一視同仁,不能再借口召回政策缺失對消費者內外有別,我國的消費者有望提升待遇。